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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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708/202409-00080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确认清单】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5 发布日期: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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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确认清单】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5
发布日期: 2024-09-25
【行政确认清单】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9-25 09:18 来源: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等原则,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将不动产登记决定按法律法规要求送达当事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审查不仔细,对符合登记条件而不予以登记的;
3.审查不仔细或弄虚作假,对不符合登记条件而予以登记的
2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认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没有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3.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的;
4.制作的裁决书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