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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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9-00024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一起生活10年,分手后索赔“青春费”1万元,法院判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0 发布日期: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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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一起生活10年,分手后索赔“青春费”1万元,法院判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20
发布日期: 2024-09-20
【文字解读】一起生活10年,分手后索赔“青春费”1万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9-20 16:17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多年感情纠葛

女子未等到男子承诺
一朝梦醒
错付的这些年
还能否挽回?

女子起诉男子隐瞒已婚事实
2013年10月,兰某与郑某通过QQ聊天相识,双方认识时,兰某离异,郑某已婚,与妻子结婚已四十余年。兰某与郑某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兰某曾带郑某见过自己的家人。2022年11月13日,兰某向郑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郑某表示同意,双方正式分手。
2024年1月,兰某将郑某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称被告隐瞒已婚事实,以夫妻名义与自己同居近10年,其行为极其恶劣,道德极其败坏,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导致自己在精神和身体上均受到了严重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和青春损失费共计1万元。
法院:明知对方已婚仍然同居,
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告兰某系离异,其称与被告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和同居,按照常理必然应当对被告的婚姻状态进行了解。但双方同居近10年,被告从未带原告见自己的家人;双方均有固定居所,却在双方居所之外的地方购置房屋同居生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被告处于已婚状态这一事实,即便被告未主动明确告知,原告根据生活经验和自身经历,应该具备了解和获得该重大信息或事实的认知能力,存在知道的条件和极大可能性,故应当认定原告“应当知道”被告处于已婚状态的事实。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对于被告处于已婚状态这一事实亦应属明知。
原告在知道被告系已婚状态的情况下,仍与其交往,双方发生并长期保持婚外性关系且同居生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因此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均应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两人可能构成重婚罪,
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强调家庭文明和家风建设。郑某与妻子结婚50年,并育有一子,但郑某在自己有家室的情况下,仍与兰某长期保持同居关系,背叛了夫妻感情,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动摇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否定性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均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如重婚罪的受害者追究法律责任,兰某与郑某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