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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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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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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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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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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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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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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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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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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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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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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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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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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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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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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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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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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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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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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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4.《关于调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集体合同审查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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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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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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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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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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