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旌德县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旌德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和年
度建设计划,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住房资金安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管理、租赁、运营等管理及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缮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政府直接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实施并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交易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指导并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五)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统筹调度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六)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调整的建议。制定县级城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公共重点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地下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公共停车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的审批或备案管理。牵头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公园、广场及道路绿地等城市公共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园林绿化的审批或备案管理。
(七)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管理以及历史名城、名镇、名村、
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并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县级图审机构、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和行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县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筑科技成果和工程
建设标准的推广运用,指导建筑节能政策的执行,拟订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白蚁防治和危房鉴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承担县级白蚁防治、危房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工作,研究制定全县物业管理配套政策。
(十一)负责全县建设稽查工作,牵头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档案的综合利用管护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燃气供应、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和运营监督。承担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负责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用水定额,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
(十三)指导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和运行。承担县级环卫设施的规划和中转、处理终端设施建设。指导全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管理。指导全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和城市公园、广场、雕塑管理。负责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
(十五)指导、协调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
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县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组织协调查处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和具有全县影响的复杂案件。指导、监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参与城市应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政策。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人才工作。承担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人才培养与管理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有关职责分工。
(一)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负责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协查认定,并出具意见。
2.与县公安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人行道区域内违法停车行为,并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城市停车(不含人行道)的监督管理。
3.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河道等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违法建设等行为;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河道涉水构筑物使用管护(除重要水利设施外)。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城市河道巡查、禁钓和涉河项目建设审批等日常监督工作。
4.与县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集中行使城市食品摊贩占道经营、城市户外公共场所非法收购药品、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以及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审批和查处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摊贩、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药品经营(零售)的监督管理。负责广告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县发改委负责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的登记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监管执法。
县公安局负责行业治安管理,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进行备案。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第五条
县住建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县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编制2名)
1.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督办。
2.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及文电、机要、保密、安全、对外联络、行政档案管理、双拥、后勤保卫等工作
3.牵头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承担省、市各项目标管理任务的分解下达和督促工作。
4.牵头负责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审核工作。
5.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票据管理、规费收缴等工作。
6.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资金、市容环卫等专项资金、机关经费的核算管理。参与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资金的筹集和调度。牵头建设资金审计和本系统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及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7.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8.承担全县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人才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建筑业股)(行政编制1名)
1.负责本局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2.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进行资格初审、报批及注册管理。
3.制定全县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
4.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对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
为、施工许可、造价管理、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企业、装饰企业、制品企业、建
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本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等工作。
7.承担建设工程抗震、建筑节能、新型墙材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负责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管理城建档案工作。
(三)村镇建设股(行政编制1名)
1.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建设和重点镇、中心镇建设。
2.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
3.指导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4.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5.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执法监督股)(行政编制2名)
1.指导行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承担重
大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2.牵头负责年度法治政府考核、三项制度考核工作。负责指导行政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工作。
3.牵头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双随机、一公开”、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工作。
4.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等工作。
5.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管理工作,受理执法队伍作风纪律方面的投诉。
7.指导全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拟订和完善城
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考评办法、标准和细则,并组织开展执法工作考评。
8.组织协调查处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和具有全县影响的复杂案件。
9.牵头全局扫黑除恶、综治、信访工作、12345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的受理、督办和反馈工作。
(五)市容环境管理股(行政编制2名)
1.参与拟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经
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管理等工作。
2.负责拟订全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技术规范、工作规
划并监督实施。
3.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对垃圾处置企业运营实施监管。
4.负责组织拟订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5.牵头卫生公共体系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6.牵头全局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7.指导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
8.负责全县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的日常管理。
(六)公用事业股(住房保障股)(行政编制1名)
1.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统筹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重点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建设工作。
3.拟订城市更新政策、计划,并指导全县城市更新工作。
4.指导全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5.负责研究提出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调整建议。
6.牵头拟订我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住房制度办法,指导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7.牵头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县住建局行政编制1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7名(含总工程师1名)。
第八条党组织、群团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