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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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09-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八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03 发布日期: 2024-09-03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09-0003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八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03
发布日期: 2024-09-03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八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件)
发布时间:2024-09-03 17:28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云乐乡海林商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P15NH80 叶** 旌市监处罚〔2024〕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南孚”电池5号(型号:LR6-2B/1.5V)29粒;7号(型号:LR03-2B/1.5V)44粒;丰蓝1号(型号:R20PD/1.5V)14粒共87粒。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8-22 2099-12-31 / 旌德县云乐乡海林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黄国信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TUU05L 黄** 旌市监处罚〔2024〕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南孚”5号电池(型号:LR6-2B/1.5V)9粒。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8-22 2099-12-31 / 黄国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旌德县云乐镇刘涵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WBUWR6D 刘* 旌市监处罚〔2024〕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南孚”电池5号(型号:LR6-3-3X18/1.5V)共97粒;“南孚”电池7号(型号:LR6-3-3X18/1.5V)共36粒。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8-22 2099-12-31 / 旌德县云乐镇刘涵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合肥瑞鑫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0100591400558K 蒋** 旌市监处罚〔2024〕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8.0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 2024-8-29 2099-12-31 / 合肥瑞鑫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旌德县点点母婴生活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RGG90Q 汪** 旌市监处罚〔2024〕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900元整 0.09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8-30 2099-12-31 旌德县点点母婴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旌德县配副眼镜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8Q98FL37 周** 旌市监处罚〔2024〕142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扣押的海俪恩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生产日期:20230822,失效日期:20260821,规格型号:净含量120ml,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60956)数量34瓶;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整,罚款人民币元8000整,合计人民币8140元整。
0.800000 0.014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8-2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配副眼镜店未取得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