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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4-00049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2 发布日期: 2024-04-22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4-00049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2
发布日期: 2024-04-22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12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住所旌德县旌阳镇胜利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包忠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农水(动监)罚2023〕1号),2024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作出的旌农水(动监)罚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14年生病一场,心血管方面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一些长时间的劳作,没有收入来源。2022年经朋友介绍,XX村有一空置牛场,租下来,向朋友借款50万元,从事黄牛养殖销售,2023年第一次去河北省张北市场买牛,不了解具体流程,不知道需要检疫,只知道之前农村私下交易不需要太多程序。

申请人认为:当时牛拉回来,就被进行管控,没有形成太大影响,也未销售。后立即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积极进行防疫资料补交。牛经过检疫合格,在菜市场卖出后,也未出现过有人反馈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借款买牛,无多少收入来源,处罚太重。对未检疫违法事实承认,认为处罚金额过重,与违法事实影响不符合,农水局执法人员告诉我第一次查处这一类型案例,农水局没有相关经验,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处罚,我认为他们应该根据违法事实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农水(动监)罚2023〕1号)复印件1份、慢性病就诊证复印件1份、急诊病历复印件1份、诊断报告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张XX不服答复人所作出的具体行为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本案对其处罚较重。归纳其申请书的意思表示,张XX是承认其运输动物(牛类) 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事实前提下,认为答复人未考虑其自身经济条件、法律意识淡薄及违法行为未造成太大影响等情况,处罚太重。答复人认为对申请人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一是在本机关2024年2月2日对本案公开举行听证时,根据张XX陈述“不知道要开检疫证明”,但根据承运人刘XX陈述“货主说检疫证开好了可以走了”,申请人张XX可能存在主观故意;同时申请人张XX虽在调查过程中较为配合,但不具有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二是参照《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10项“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在该规定幅度范围内已属最轻。同时,该违法行为法律并未规定没收运输的动物,如申请人经营适当,从违法行为可能获利来看,该行政处罚也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困难。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运输动物(牛类)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事实是清楚地,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后经调查,最终认定申请人实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上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法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总之,答复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对张XX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对刘XX的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关于对张XX运输的无检疫证明动物(牛类)进行依法补检处置的函复印件1份、关于对张XX调运动物(牛)要求进行补检的答复复印件1份、关于对张XX运输的无检疫证明动物(牛类)进行依法补检确认合格的函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协助调查函(旌农(动防)协2023〕1号)复印件1份、张北县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张北农协查2023〕1号)复印件1份、价格证明复印件3份、备案车辆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4张、张XX与运输人刘XX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张XX与货主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复印件1份、说明书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案件审核表复印件1份、案件处理意见书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旌农水(动监)罚告听2023〕1号)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旌农(动监)听通2023〕1号)复印件1份、农业行政处罚听证公告(第002号)复印件1份、听证笔录复印件1份、决定审批表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旌农水(动监)罚2023〕1号)复印件1份、会议记录复印件2份、行政案件立案回执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4〕54号)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从事肉牛屠宰工作,2023年10月通过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牛市介绍人石某,在张北牛市购买30头未经检疫的黑白花牛,货值25.99万元,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后经张北牛市配货站调度员联系上货车司机刘XX,雇其将30头牛从张北运往旌德县,运费为13200元。出发前,申请人于张北牛市市场管理处开具出门证,但未在张北牛市市场管理处的检疫点办理检疫证明。1027日,30头牛运至旌德县旌阳镇XX村XX家庭农场。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从外地运输动物(牛类)入旌,车上动物无检疫证明。被申请人随即前往现场勘验,并询问申请人与货车司机刘XX。同日,被申请人向旌德县动物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县动物疾控中心”)发函,要求对该批牛依法进行补检和处置。11月3日,县动物疾控中心通知申请人,要求对该批牛就地隔离观察,并提供合格的检疫证明。申请人将该批牛抽血送检后,县动物监控中心于11月20日回函,告知被申请人该批牛补检合格。被申请人经抽样称重、发送协助调查函,并结合申请人微信交易记录等,确定该批牛货值为25.99万元。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旌农水(动监)罚告听2023〕1号),拟对其罚款20.792万元。1月17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咨询告知书相关事项,因不满县农水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赵XX答复,动手殴打赵XX,至其左脸红肿。2月2日,旌德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旌公(旌阳)行罚决字2024〕54号。案件经听证、集体讨论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10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792万元(货值金额的0.8倍),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次日送达。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关于对张XX运输的无检疫证明动物(牛类)进行依法补检处置的函、关于对张XX调运动物(牛)要求进行补检的答复、关于对张XX运输的无检疫证明动物(牛类)进行依法补检确认合格的函、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价格证明、备案车辆信息截图、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居民身份证、案件审核表、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农业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会议记录、行政案件立案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7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由此可知,申报检疫是申请人运输前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申请人未经检疫便将购买的30头牛跨省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10项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行为属于“依法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形,且其运输的货值金额已达到“五万元以上”,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并参照《安徽省动物防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10项对申请人作出其运输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于法有据。

申请人运输未经检疫的动物,虽补检合格未造成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后果,但其运输的动物货值金额较高(25.99万元),且在被申请人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有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

故此,被申请人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792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农水(动监)罚〔2023〕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