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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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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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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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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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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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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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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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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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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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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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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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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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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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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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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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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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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鑫兴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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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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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TR8T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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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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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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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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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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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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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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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223.5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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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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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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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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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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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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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鑫兴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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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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