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离婚后,超出商定抚养费之外的孩子住院医疗费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8-16 16:27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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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普法针对性和时效性,宣城市司法局、宣城市广播电视台《法治宣城》栏目紧紧围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联合制作“以案释法”系列栏目。
今天,让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林茂静律师为您答疑解惑——“离婚后,超出商定抚养费之外的孩子住院医疗费由谁承担?”
离婚后,超出商定抚养费之外的孩子住院医疗费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汪女士于2022年5月份诉讼离婚,协议商定女儿萱萱由李先生直接抚养,汪女士每个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023年12月,萱萱因眼睑内翻和倒睫到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李先生要求汪女士支付本次治疗费用的一半,却遭到汪女士的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女士承担一半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女士每个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属于萱萱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超出一般性费用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不能预见的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应该在抚养费之外另行支付。而萱萱本次的住院花费属于突发性事件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汪女士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先生支付因治疗产生的费用3561.5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解读
实际生活中,父母应着眼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培养消费,也要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同时,也应考虑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直接抚养人往往已经承担了更多的金钱与感情投入,若另一方对固定数额外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不予承担,显然会加重直接抚养人的经济负担,既会破坏双方抚养义务负担的均衡,也会使直接抚养人对孩子进行有益投入的能力和意愿下降,最终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