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司法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8-0002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捡到手机索高价感谢费,合法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16 发布日期: 2024-08-16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8-00023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以案释法】捡到手机索高价感谢费,合法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16
发布日期: 2024-08-16
【以案释法】捡到手机索高价感谢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4-08-16 16:24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案情简介
今年2月份,陈某在外出工作时遗失了价值9500元的苹果手机。通过微信朋友圈的失物招领信息,陈某得知手机被邓某拾得,并立即与对方联系,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感谢费以换回手机。然而,邓某却狮子大开口,要求陈某支付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无奈之下报警,并尝试通过警方与邓某沟通,但邓某依旧坚持高额要求,后来又称手机已被其孙子玩丢,拒绝归还手机。面对邓某的无理要求,陈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邓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深入调查,确认邓某拾得手机且未妥善保管的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邓某拾得手机后,未能及时通知陈某领取或送交公安部门,反而以此为由索要高额费用,并在协商过程中态度恶劣,提出不合理要求,其行为已严重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同时,邓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手机遗失,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邓某赔偿陈某手机经济损失8500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律师解读
这一条款明确了拾得人的法定义务即妥善保管并返还遗失物。本案中,邓某作为拾得人非但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反而将拾的手机遗失,应当赔偿失主手机损失。拾得人索要高额感谢费作为返还原物条件,没有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法律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不适用先占先得原则,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返还于失主。在现代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对于企图将拾得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