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605319C/202408-00018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其他权力清单】旌德县发改委其他权力权责清单(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13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
索引号: | 11341730MB1605319C/202408-00018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其他权力清单】旌德县发改委其他权力权责清单(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13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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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权力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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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2.审核环节责任:承办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承办业务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4.送达环节责任:需要制定价格的由承办业务处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后,制定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5.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承办业务处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2.违规审查,审查超时;未开展市场调查;应进行成本监审的未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未按照一般技术规范和相关成本监审规定开展,为被监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应组织价格听证的未组织价格或听证暗箱操作;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未组织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流于形式,上述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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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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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委托有关机构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依法依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受理或者超过规定职权备案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备案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收取费用的;7、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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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市、县、乡 |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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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项目备案 |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二、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3.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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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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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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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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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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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发布粮食监督检查制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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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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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4号) 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1.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发布市级储备粮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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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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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受理或者超过规定职权备案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备案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收取费用的;7、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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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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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颁布,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受理或者超过规定职权备案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备案或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擅自收取费用的;7、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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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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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得到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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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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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受理(不予备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对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备案表》送达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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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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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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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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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86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受理(不予备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对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进行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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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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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86号)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维护管理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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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旌德县政府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3418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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