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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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7785X7/202406-00092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确认清单】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8 发布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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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确认清单】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3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8
发布日期: 2024-06-28
【行政确认清单】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6-28 15:54 来源: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1.调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事故农业机械;
2.决定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3.送达责任: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事后责任: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的;
2.从事农机事故处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从事农机事故工作的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2.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业务机构(指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分别简称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进行技术指导,执行机构(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组织具体实施。
3.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全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农机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执行实施。
第十六条: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站的分支机构。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 受理责任:实施鉴定前 30 日发布公 告或通知并组织报名;受理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 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 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鉴定。                              3.考核责任:按规定组织实施职业技 能考核鉴定。                4.决定责任:汇总相关考核材料,将 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报农业农 村部审核。                                              5.送达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复核结 果,发放农机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 虚作假。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省级农机 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关 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未受理、未办 理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认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 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受理、 办理的;                 3.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 鉴定试题,自行编制试题的,或者泄露 试题的。                 4.管理混乱,伪造、仿制或滥发证书的,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考核鉴定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考核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田间现场鉴定阶段责任:依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对所申请的田进行鉴定;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田间现场表现情况,出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送达《田间现场鉴定报告》。
5.其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田间现场鉴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田间现场鉴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田间现场鉴定决定的;或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
   4.未及时送达,或者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成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状况进行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阶段责任: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4、事后阶段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报送水利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大坝、水闸不予安全鉴定;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造成水库大坝、水闸发生安全事故的;
3、擅自变更安全鉴定程序的;
4、鉴定结论不如实反映工程实际状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运管〔2019〕26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确认阶段责任:对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注册登记证;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库大坝、水闸工况发生重大变化,变更登记的监管。报送水利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注册登记的水库大坝、水闸不予注册登记;
2、在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