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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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3580150398/202407-00090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其他权力清单】旌德县卫健委其他权力权责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8 发布日期: 2024-07-18
索引号: 113417303580150398/202407-00090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其他权力清单】旌德县卫健委其他权力权责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8
发布日期: 2024-07-18
【其他权力清单】旌德县卫健委其他权力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07-18 15:52 来源:旌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237 其他权力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38 其他权力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39 其他权力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