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407-00166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许可清单】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407-00166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许可清单】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2023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26 |
发布日期: | 2024-07-26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附件明确了省市县级【含自贸区所在县】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5.《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类别品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第5号)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明确为县级权限。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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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市监法〔2021〕3号)。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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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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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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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6.《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7.《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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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1.《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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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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