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在学校被同学撞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7-16 09:20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605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9岁的张某烨和8岁的陈某森系小学同班同学。课间休息时,张某烨在学校走廊玩耍,被跑动的陈某森从身后撞到,出现外伤。班主任了解相关情况后,于当日3次电话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后张某烨至医院诊疗,产生医药费。此后,班主任又先后14次电话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后,原告张某烨将陈某森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森未能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在课间休息时跑动,具有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付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森赔偿原告张某烨医疗费、牙齿修护费用等损失262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若受到来自这些机构之外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中因为陈某森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在法律层面上,学校对学生并不负有监护责任,只有在学校行为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查明,某小学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在校园内张贴了包括“课间休息时,不在教室及走廊追逐打闹”等内容在内的多个规章制度;还不定期组织安全主题教育班会、通过红领巾广播站进行安全教育等。
本案中某小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在课间玩耍受伤,事发突然,学校无法预测难以掌控和避免,且在事件发生后学校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联系家长协商处理,并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