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鸿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改性塑料颗粒及1万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6-04 15:55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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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2万吨改性塑料颗粒及1万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我局会议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安徽鸿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改性塑料颗粒及1万吨塑料制品项目总投资为2000万元,位于旌德县白地镇洋川村。项目总占地面积12151平方米,租用现有厂房5800平方米,其中1#生产车间1950平方米,2#生产车间2800平方米,办公用房400平方米,其他辅助设施600平方米。项目购置废塑料清洗、破碎、造粒及管材生产线等生产加工设备,配套建设环保、消防等设施。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2万吨塑料颗粒和1万吨塑料管件制品的能力。项目经旌德县发改委备案(项目代码:2312-341825-04-01-691394)。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的工程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原料管控要求。企业不得采购《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中“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原料;不得回收含油墨、废机油等废塑料;不得回收盛装农药、化肥、废染料、强酸、强碱及其他化学品废弃塑料包装物;不得回收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不得回收含放射性原料、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塑料撕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根高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造粒、管材挤出废气经电捕焦油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油烟尘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厂界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要求。污水站恶臭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2m排气筒(DA003)排放,臭气浓度、氨和硫化氢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为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塑料清洗废水、造粒循环冷却水、塑料管材循环冷却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同生产废水一同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采取“格栅+调节+初沉池+气浮+厌氧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多介质过滤”,处理后污水90%回用于塑料清洗,剩余10%的污水在厂区清水收集池暂存后由吸污罐车运送至白地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废水转运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及白地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风机等设备远离西侧厂界布置,对临近厂界一侧的车间窗户安装双层隔声窗,设备选型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安装消声措施及减振基座,其他设备安装减振基座,厂房周边种植乔木绿化。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废包装袋、分拣杂质、塑料微末、机头废料、边角料、不合格品、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的颗粒物。废包装袋、分拣杂质、塑料微末、污水处理站污泥、收集的颗粒物经企业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库后外售;机头废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等自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为收集的油烟尘、废活性炭、废机油、气浮渣,危险废物由企业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收集再处置。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4年6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