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性能活性炭扩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6-18 15:53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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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5000吨高性能活性炭扩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我局会议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高性能活性炭扩能技改项目位于旌德县孙村镇德山里,项目对原有旌德县龙强净化材料厂年产1000吨磷法活性炭项目进行技改、扩建,在保持主体生产工艺仍为磷酸法活性炭的基础上,对原有厂房进行改建,新建厂房和更新设备,完善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实施后形成高性能活性炭生产能力5000吨/年。该项目经旌德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备案,项目代码:2401-341825-07-02-824504。根据环评结论,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在拟选地址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营使用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烘干废经“二级旋风分离+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16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炭化活化废气经“二级水喷淋+电除雾+碱喷淋脱硫”装置治理后,通过2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产品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6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气态总磷排放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及《活性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排放限值要求。锅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排放限值要求。卸料堆存粉尘在厂房内部沉降后少量通过厂房门窗无组织逸散;投料筛分粉尘经筛选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在厂房内部沉降,少量粉尘通过厂房门窗无组织逸散;产品包装废气在封闭厂房沉降后,通过厂房门窗无组织排放;储罐呼吸废气通过硫酸库房门窗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硫酸雾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当地村民运至农田用作有机肥料。项目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沉渣+调节+化学沉淀+中和+混凝沉淀”工艺处理后,通过罐车送至旌德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需满足旌德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废竹木边角料、转炉烟气循环水池沉渣、脱硫石膏、生物质燃烧灰渣、除尘灰、废水处理污泥。废竹木边角料收集后作为燃料自行利用;转炉烟气循环水池沉渣、脱硫石膏、生物质燃烧灰渣、除尘灰、废水处理污泥分类暂存于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外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加强污染源用电监管。根据《宣城市污染源用电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主要生产设施和末端治污设施的用电线路上安装用电监管设备,设备采集数据传输至宣城市用电监管系统平台,监督企业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恶意排污行为。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4年6月1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