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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7-00041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旌德县万方日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乳霜柔纸巾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旌环批〔2024〕17号
生成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01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7-00041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旌德县万方日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乳霜柔纸巾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号: 旌环批〔2024〕17号
生成日期: 2024-07-01
发布日期: 2024-07-01
关于旌德县万方日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乳霜柔纸巾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01 16:21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万方日用品有限公司:

公司报来《年产20万吨乳霜柔纸巾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要求审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旌德县万方日用品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乳霜柔纸巾智能制造项目位于安徽旌德经济开发区篁嘉园区。项目征用工业用地159亩,建设工业厂房3栋、立体仓库1栋,总建筑面积105355m2,购置安装生活用纸生产线,多功能立体仓系统设备一套,新建年产20万吨乳霜柔纸巾智能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万吨高档生活用纸生产能力。项目经旌德县经信委备案(项目代码:2312-341825-07-02-150186)。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中,应全面系统落实项目《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建议、要求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并落实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措施,避免施工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烫封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10t/d,处理工艺:调节池-絮凝沉淀池-接触氧化)处理,处理后的综合废水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旌德县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旌德县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的产噪设备要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音、设备减振等处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

(五)加强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要求,固废不得长期存放,应定期清运,建立固废管理台帐。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为废包装桶、废包装袋和废边角料。废包装桶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和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外售给资源回收公司。生活垃圾采用垃圾桶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收集再处置。

(六)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制度。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公司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你公司应严格按《报告表》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旌德县大队负责对该项目单位三同时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20247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单位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