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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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7785X7/202407-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9 发布日期: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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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9
发布日期: 2024-07-09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4年7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4-07-09 17:25 来源: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旌水罚决字〔2024〕第001

非法采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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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30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反映在兴隆镇三峰村里四组东边河坝处,有人采挖砂石且数量较大。20246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隆镇三峰村高山组下游麟溪河(又名东边河)非法采砂现场进行勘察,经勘察,现场已无砂石,河道被采区域长14米,宽5米,深1.2米,方量约84方,有挖机和三轮车印。经查,2024518日,程生为保护自家农田不被汛期水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情况下,利用挖机擅自在旌德县兴隆镇三峰村高山组下游麟溪河采砂,因无堆场,将所采砂夹石全部用于悠然谷生态度假区垫路使用,未收取任何费用。

生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旌德县兴隆镇三峰村高山组下游麟溪河采砂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罚款壹万元(¥10000)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