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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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6-0013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10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6-0013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10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6-03 09:14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8P8K3K5G

法定代表人:朱开财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孙村镇德山里(原延安厂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3月7日,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磷法活性炭技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在厂房内建设了一条实际年产5000吨的磷法活性炭生产线,超过2017年8月9日经原旌德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年产1000吨磷法活性炭技改项目环评审批批复文件规定的1000吨产能,该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开财的身份;

2.旌德县龙强净化材料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旌德县龙强净化材料厂(普通合伙)负责人朱开财的身份。

3.2024年3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旌德县龙强净化材料厂(普通合伙)《年产1000吨磷法活性炭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部分复印件一份、《年产1000吨磷法活性炭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张。2024年3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技改完成后的磷法活性炭生产线实际年产5000吨磷法活性炭执法照片7张,证明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动,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4.兼并协议、兼并补充协议和旌德县经信委年产5000顿高性能活性炭扩能技改项目备案表各一份,证明企业的违法主体为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2024年3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木竹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改完成后的实际年产5000吨磷法活性炭生产线违法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饶康、秦智强的身份和资格。

二、违法相关法律条款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陈诉、申辩情况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4〕8号),你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材料。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99734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名:宣城市财政局

   号:187202445152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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