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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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07-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六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2 发布日期: 2024-07-02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07-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六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2
发布日期: 2024-07-02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六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6件)
发布时间:2024-07-02 16:14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雅迪电动车专卖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N4BNN85 魏* 旌市监处罚〔2024〕095号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罚款 罚款10000元 1.0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6-27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雅迪电动车专卖店涉嫌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旌德县星凡车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8P4FNR4G 廖* 旌市监处罚〔2024〕097号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罚款 罚款10000元 1.0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6-27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星凡车行涉嫌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旌德县秀宏车行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8QTBLB70 吕** 旌市监处罚〔2024〕098号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罚款 罚款10000元 1.0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6-27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秀宏车行涉嫌从事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旌德县三溪镇霍家桥村卫生1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000000341825005233 汪** 旌市监处罚〔2024〕82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使用日期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一次性使用无菌雾化吸入器”各一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0.200000 0.0004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6-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三溪镇霍家桥村卫生1室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旌德县小华蔬菜批发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NNFRJ51 范** 旌市监处罚〔2024〕108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056元整。
0.500000 0.0056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6-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小华蔬菜批发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汪** 自然人 旌市监处罚〔2024〕92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罚款 1.罚款2000元;
2.没收电子计价秤(器具编号:389949)。
0.2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4-6-2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汪玉萍涉嫌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