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运行权力>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5-001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5-31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5-0010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9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5-31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9号
发布时间:2024-05-31 14:58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W8YEA73

法定代表人:周惠莲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新桥园区华翔路2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1225日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再生塑料加工生产活动。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本项目属于行业类别93: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简化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类,应进行简化管理。按规定,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查看,你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塑料及高分子复合材料项目在20219月至20231130日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虽然多次网上申领但期间一直处于无证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罗新茂与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塑料及高分子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年产5万吨再生塑料及高分子复合材料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塑料及高分子复合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

3.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中关于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记录信息,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塑料及高分子复合材料项目建设项目在20219月至202311月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4.202312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312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0219月至202311月期间生产台账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旌德县税务局提供的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9月至202311月纳税申报明细(增值税)1份,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旌德县供电公司提供的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9月至202312月工业用电情况汇总表1份,证明公司20219月至202311月期间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再生塑料及高分子复合材料加工生产活动;

5.根据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环罚〔20222号),你公司2022418日受到罚款人民币5.96万元的行政处罚,证明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达到2次;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饶康、秦智强的身份和资格;

8.2023927日《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问题整改提示单》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我分局要求你公司进行整改,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二、违反的相关法律条款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陈诉、申辩及复核采纳情况

20243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46号),你公司于2024315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后决定对你公司2023927日至2023121日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的情形进行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再生塑料加工生产活动的违法行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名:宣城市财政局

   号:187202445152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