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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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5-001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7 发布日期: 2024-05-27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5-00106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7
发布日期: 2024-05-27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5-27 14:52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中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UL8JG68

法定代表人:陈新贵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俞村镇尚村工业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12月13日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砂石加工生产活动。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五、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中的“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3039”类,应进行简化管理。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查看,你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建成投产至2023年11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虽然多次网上申领但期间一直处于无证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旌德中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汪武与旌德中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旌德中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万吨新型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年产120万吨新型建材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旌德中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0万吨新型建材项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

3.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中关于旌你公司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记录信息,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网上申领排污许可证记录及2023年11月9日首次取证的事实;

4.2023年12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2月26日、2月26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12月31日,旌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31日中锐公司生产原料进货汇总表”,2023年12月13日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旌德城郊供电所俞村供电服务站提供的旌德中锐砂石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的工业用电情况汇总表1份。以上材料可以证明你公司无证生产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吴鹏、赵明明的身份和资格;

7.根据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环罚〔2023〕4号),该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受到罚款人民币1.45万元的行政处罚,证明该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达到2次;

8.2023年9月20日《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问题整改提示单》及送达回执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我分局要求整改的事实。

二、违法相关法律条款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陈诉、申辩情况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4〕4号),你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经复核后决定对你公司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1月9日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砂石加工生产活动处罚款人民币24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名:宣城市财政局

   号:187202445152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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