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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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182R/202406-00019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7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7 发布日期: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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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7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27
发布日期: 2024-06-27
关于县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7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27 10:14 来源:旌德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王宏明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议案中提出,由于我县骑电动二轮、三轮车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且他们从来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现在汽车也是越来越多,交通伤亡事故相应在增多,建议对骑车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后发证上路,让大家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另外是控制80岁以上老人骑电单车上路。经县领导批转我局办理后,我局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交管大队根据相关职责,加强开展相关工作。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电动自行车(俗称“电动车”)在生产、销售、交通安全监管等各个领域存在的问题,已成全国性的难题。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之所以发展到目前态势,是有其深刻内核的,经济的发展、百姓的适用,造就了一个极其庞大的产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亿辆,而年产量3000多万辆。如此庞大的产业,所涉深广,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家层面在政策制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要全面权衡,甚至可以说需要上升到国计民生的高度去考虑。而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电动自行车办理牌证、保险没有明确规定,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也畸轻。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电动车管理难度极其巨大的。另外,电动车驾驶人有很多属老、弱、病、残人员,在路面管理中如果不配合执勤民警工作,更难处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很多工作还需要时间逐步加强。若相关部门能逐步引导市场消化、取缔超标电动车,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进步,可以极大地消除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主要规范的是符合现行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指的是电池电压小于等于48伏、最大车速小于等于25公里/小时、总重量小于等于55公斤、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瓦、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二轮车辆。因此,针对我县目前社会上大量的超标电动车(不符合前述新国标的电动车,包括三、四轮电动车),除了开展登记并发放临时性的号牌以外,其他管理措施还是差强人意,无强制交强险、处罚畸轻的现状一如既往。

您在议案中提及加强对电动车驾驶人适当的培训,非常中肯。这是目前社会上电动车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症结。您所说的适当培训如果是强制性的,现实中无法实施。如前所述,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有些超标电动车,已经具有机动车的特征,但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能确定其为机动车),无需办理驾驶证。因此,我局交管大队无从对电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强制培训及培训后发证。因此,电动车管理工作中极主要的也应该是极有效的一个管理措施难以实现。

一直以来我局交管大队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期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一定程度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如在以进家庭、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网络等“七进”方式开展宣传工作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设置交通事故宣传展板、粘贴交通安全宣传画册、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举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交通安全知识读本等,将电动车交通安全行驶作为重点加强宣传工作。同时还通过网络论坛、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社会电子屏幕不断发布或播放相关交通安全知识和警示语。目前,随着“警保联动”、“交通劝导站”、“交通劝导员”等工作的逐步推进,走村入户加大宣传力度,有了一定的效果。另外,我局交管大队民警在日常路面巡查中,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查处时,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其实,包括宣传教育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是全社会范畴的职责。《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义务: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行车安全的考核制度。《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我们希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组织也能适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同时我们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特别是广大驾驶员,要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您在议案中提及控制甚至禁止80岁以上老人骑电单车上路,同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目前,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主要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无相关规定,因此,控制甚至禁止80岁以上老人骑电单车上路无法实施。当然,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宣传等方式劝阻80岁以上老人骑电单车。除了交警开展相关宣传工作以外,我们呼吁全社会都关注和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我们感谢您对我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努力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旌德县公安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