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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5-00084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15 发布日期: 2024-05-15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405-00084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15
发布日期: 2024-05-1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5-15 16:17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三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063633649J

法定代表人:曾月祥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三溪镇三溪社区原果园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废水因突发性事件进入外环境,发现这一情况后你公司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也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旌德县三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曾月祥、田来祥与旌德县三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旌德县三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0头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原旌德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旌德三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0头生猪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及批复意见复印件各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产生养殖废水的情况。

3.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质控和应急平台旌德泾县交界2024年2月1日数据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4.2024年2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2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2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8份,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水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JC20240040-1-7)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废水因突发性事件进入外环境,你公司发现后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也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企业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饶康、秦智强、吴鹏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附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名:宣城市财政局

   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