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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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8871/202401-00108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社会】关于印发《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的意见征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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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
发布机构: 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面向社会】关于印发《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的意见征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面向社会】关于印发《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的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4-01-25 07:47 来源:旌德县俞村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村、辖区内民众:

根据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起草了《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请各村、辖区内民众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5日前将反馈意见反馈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563-8755066),逾期未反馈视为无修改意见。

附:1.《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做好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工作,同时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社会改革,旨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是殡葬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殡葬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公益性公墓作为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其运营管理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县民政局《旌德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服务管理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旌民事20231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提升我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服务管理质量,通过制定明确的运营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公墓的日常运营更加规范、有序。这包括墓地的规划、墓穴的分配、墓碑的制作与安装、祭祀活动的组织等各个环节,都能有章可循,减少管理的随意性和混乱。明确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公墓的服务质量,包括对逝者的尊重、对家属的接待与服务等。这不仅能提升公墓的社会形象,还能增强公众对公墓的信任感。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的完善,也是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可以引导公众转变传统观念,接受更加文明、环保的殡葬方式。
       三、出台的目的
  根据我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管理制度为在公墓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和问题,如墓穴使用权纠纷、服务质量问题等。运营管理制度的出台可以为解决这些纠纷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流程,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公墓的正常运营秩序。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1月,俞村镇人民政府正式组织开展本次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以《旌德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服务管理质量 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旌民事〔2023〕18号)、《旌德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旌民事〔2022〕58号)文件精神基础上,于2024年3月前完成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并组织讨论征求各部门及社会代表意见,形成初步成果,现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意见修改后报政府研定诵过后实施。
       五、主要内容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俞村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墓地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性公墓进行转租、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严禁私自哄抬墓穴价格和改变收费标准;严禁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严禁违规对外销售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或者使用骨灰墓穴的,减免或免除安葬相关费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等特困群体,由镇政府视情况适当减免墓穴费用,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同意。 

六、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俞村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景建华
       联系电话:0563-8755066




俞村镇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一、俞村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俞村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政府安排专人,负责墓地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性公墓进行转租、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严禁私自哄抬墓穴价格和改变收费标准;严禁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严禁违规对外销售。

三、俞村镇农村公益性公墓服务本地域和范围,并在县民政部门备案,不得跨地域和超范围销售墓穴。

四、公益性公墓的墓穴费、公墓管理费及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由县发改委价格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镇政府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价格和举报投诉电话,销售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公墓销售收入应专款专用。

五、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或者使用骨灰墓穴的,减免或免除安葬相关费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等特困群体,由镇政府视情况适当减免墓穴费用,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同意。

六、公墓管理单位建立健全防火、防汛和人员疏散等应急预案,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遇有突发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处置,严防灾害、事故发生。有条件的墓区可安装监控设备,防止故意损坏、偷盗墓地设施等情形发生。

七、公墓管理单位严格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墓一证,建立健全销售、安葬档案,对墓区、墓穴进行编号登记,对入墓安葬档案永久保存,严禁丢失、损坏。

八、公益性公墓销售收入主要包括墓穴费、公墓管理费、殡葬服务费三块,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门管理,并单独设置会计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利用省级非标专项债和县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费由公墓管理单位统一存入财政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公墓建设投入资金的本息,公墓管理费由公墓管理单位收取并留存,专门用于公墓的管护和公墓管理员工资的发放,严禁挪作他用。

九、公益性公墓定期实行检查和年检制度。每年初,镇政府定期对公墓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接受县民政部门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