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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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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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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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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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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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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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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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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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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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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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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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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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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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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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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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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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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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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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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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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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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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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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华华日用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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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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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REWU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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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援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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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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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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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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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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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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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面皮酥(350克/袋,生产日期:2023.9.25,保质期:90天)1袋,黄山烧饼(260克/袋,生产日期:2023.9.25,保质期:90天)2袋;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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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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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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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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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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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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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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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华华日用百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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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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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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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徽王蛋糕庙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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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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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8N8N3L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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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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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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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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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保留记录和凭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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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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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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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告;
2.没收巧克力饼干(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7日,保质期:45天)2瓶,无糖型长款棒棒糖(9克/支,生产日期:2022.8.6,保质期:12个月)10支;
3.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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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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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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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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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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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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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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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徽王蛋糕庙首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保留记录和凭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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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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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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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孙村乡玲珑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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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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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QACG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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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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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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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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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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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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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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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牛奶片(10片/板,生产日期:2022.10.8,保质期:12个月)3板;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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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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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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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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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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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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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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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孙村乡玲珑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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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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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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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蔡家桥镇庆丰小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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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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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UDA74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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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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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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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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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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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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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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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没收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美汁源果粒橙橙汁饮料1瓶;百事可乐可乐型汽水1瓶;旺仔牛奶(调制乳)1罐;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1罐;
3、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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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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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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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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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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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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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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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蔡家桥镇庆丰小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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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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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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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北纬三十度灵芝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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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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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WP684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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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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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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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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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迁移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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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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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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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共计人民币10240元整;
2、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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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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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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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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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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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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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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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北纬三十度灵芝专卖店涉嫌地址迁移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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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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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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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李氏珍品土特产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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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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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D4KHXJ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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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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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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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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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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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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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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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68元整,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3948 元整;合计人民币15216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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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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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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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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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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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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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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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李氏珍品土特产品店(李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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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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