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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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04-00152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号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4-08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404-00152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号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4-08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号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4-08 10:19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胡肃银 代表:

您提出的“禁用‘生鲜灯’,加强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批评、意见,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自2023年11月起,我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取缔“生鲜灯”整治专项行动,对辖区经营主体“生鲜灯”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我局执法人员以农贸市场、超市、生鲜肉店等销售主体为重点,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生鲜灯”行为,宣传粘贴《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的提醒告知书》,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坚决摒弃各类“生鲜灯”,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还原肉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自2023年12月1日起,消费者若发现违规使用“生鲜灯”等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针对全县部分农贸市场、商超等的肉类销售点使用生鲜灯的显色指数未达到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一般超市营业厅、农贸市场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要求不小于80的标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肉类销售点负责人将使用的所有生鲜灯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照明光源,目前已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接下来,我局将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对未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规范使用照明设施的经营户,我局将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理。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答复单位: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