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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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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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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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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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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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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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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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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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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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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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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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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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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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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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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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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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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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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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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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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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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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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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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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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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2W8YEA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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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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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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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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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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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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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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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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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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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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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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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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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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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德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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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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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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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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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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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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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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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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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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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资质认定回收报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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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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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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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2.没收报废汽车(品牌为上汽通用别克,车架号☆LSGPB54U2CS160915☆,车身颜色为棕黄色)1辆;
3.没收报废摩托车(车牌为皖P·6A486,车身蓝色,品牌为钻豹HJ125K)1辆;
4.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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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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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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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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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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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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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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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见涉嫌未取得资质认定回收报废机动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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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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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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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兴隆镇啟铭商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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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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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8P99UN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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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啟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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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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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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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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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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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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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两瓶“雪碧汽水”(一瓶生产日期:2023年3月21日,另一瓶生产日期:2022年12月9日,保质期均为9个月)。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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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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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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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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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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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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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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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兴隆镇啟铭商店(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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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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