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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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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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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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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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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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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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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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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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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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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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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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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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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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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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
5.《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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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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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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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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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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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3.《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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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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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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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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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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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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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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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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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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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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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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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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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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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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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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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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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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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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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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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乡镇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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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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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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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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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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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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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4.《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自然资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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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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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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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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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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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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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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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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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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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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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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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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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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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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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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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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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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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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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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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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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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