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605319C/202401-00060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索引号: | 11341730MB1605319C/202401-00060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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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
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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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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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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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公开和结果查询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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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宣传教育 |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
环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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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环资股、政策法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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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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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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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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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公共停车(点),交通枢纽等具有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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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2.《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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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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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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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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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服务价格登记证遗失补发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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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 《安徽省定价目录》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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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益性公墓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定价目录》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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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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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
1.《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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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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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输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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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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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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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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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纳入全省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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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 《安徽省定价目录》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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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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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政府投资建设且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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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再生水价格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价格管理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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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
价格监测(认证)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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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
价格监测(认证)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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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
价格监测(认证)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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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
价格监测(认证)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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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比三家”信息发布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继续加强“价比三家”、“平价商店”、“民生价格”等信息的开发、整理,加大民生信息发布力度。 . 2.《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
价格监测(认证)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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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推荐转报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的通知》(皖粮行网函〔2017〕125号):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建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深入企业调研,抓紧填报附件《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备选项目情况表》。 |
监督检查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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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粮油产品质量检验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监督检查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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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第十一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项目范围和申报要求。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县(市、区)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
监督检查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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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
1.《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
监督检查股、粮食物资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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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和建设指导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五、(十四)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七、(二十一)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
监督检查股、粮食物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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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 |
中国粮油学会《关于组织申报和推荐2016年度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通知》(中粮油学发〔2016〕13号):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面向全国粮食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同时接受国家粮食局的指导,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项目由粮油学会授予获奖证书,并择优推荐给国家粮食局和中国科协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
监督检查股、粮食物资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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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含警报试鸣、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
JMRH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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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国防动员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
JMRH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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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国防动员主题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第四十六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JMRH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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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应急支援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
JMRH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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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
JMRH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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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认定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
粮食物资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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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星级粮库”创建活动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1.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快烘干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
粮食物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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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主食厨房”企业加工配送中心、直营店认定挂牌 |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49号):三(四)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食厨房”企业的挂牌认定,对挂牌的“主食厨房”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
粮食物资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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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国家粮食安全宣传 |
1.安徽省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 |
粮食物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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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展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 |
1.《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
粮食物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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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
粮食物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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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宣传 |
1.《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 |
粮食物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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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粮食应急发布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62号):(四)调控处:承担全省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有关工作。 |
粮食物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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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
粮食物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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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服务 |
1.《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并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建设。 |
粮食物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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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初审转报 |
1.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二条 第13款 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一季度,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根据核定的年度项目人口指标,下达各市、县(区)年度项目人口计划。县(区)移民管理部门按照项目人口计划,编制年度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建议,经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审批。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
水库移民工作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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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
水库移民工作服务中心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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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
根据企业需求发布。 |
投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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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
投资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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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
投资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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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外资企业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申请材料初审转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投资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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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
政策法规股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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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
综合计划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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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第九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属地的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提交年度申请报告。第十一条 申报和资金安排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公开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进行现场核查,编制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平台正式上报。(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综合计划股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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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的项目、补助资金、资质认定等事项初审转报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等。《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综合计划股、环资股、投资股、军民融合办 |
依申请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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