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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1-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2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401-0005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2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2023〕21号
发布时间:2024-01-04 10:40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376 字体:[ ]


申请人:邱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艾康雨,局长。

第三人:张X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云)行罚决字〔2023〕270号)不服,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云)行罚决字〔2023〕270号)。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8日回家发现第三人张XX1(张XX丈夫)家擅自违法占路建房,及时向张村村委会、云乐镇政府两级部门反应张XX1违法占路建房的事实,张村原村委会华书记、云乐镇政府分管赵副镇长及时到现场处理,云乐镇政府当时分管领导赵副镇长说,事情没有处理好暂时停止施工,保持现状(详见现场图片为证)。2021年底张XX1家还是把厨房强行建成,由于当时疫情严重,就把此事暂时放了放。张XX1家违法占路建房三年,迟迟都得不到处理和解决,而村里修路,申请人积极响应和配合,拆除了院墙,并让出了60多公分宽进行修路,此事实可向张村村委会调查加以证实。张XX1家根本不把张村村委会、云乐镇政府放在眼里,仍我行我素,最终在2021年底胆大妄为地将违法占路的厨房建好。张XX1家小女儿又蓄意惹是生非,故意用几块砖头搭了一个临时烟囱(详见图片为证),然后烟囱冒烟,直接严重影响到申请人家的正常生活,苦不堪言。当时认为,张XX1家违法占路建厨房的行为系非法行为,理应及时制止,张XX1的行为不仅侵犯集体利益,而且侵犯相邻的申请人家正常生活,系侵权行为,在申请人好言相劝未果的情况下,将严重影响申请人家生活的临时烟囱推倒,导致本案的发生。而被申请人在未查清事实和弄清是非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18日制作的旌公(云)行罚决字(2023)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作出对对申请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造成损失200元,不符合实际,最多也就50-60元。现场处置过程中,第三人搭建烟囱,民警应当制止。处理时同意了民警提出的让第三人先在烟囱位置搭几块砖,防止屋顶漏水,应当视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不应处罚。如果云乐镇政府能够在2021年底引起重视、及时制止和秉公执法,张XX1家也不至于胆大妄为,置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张XX1家违法占路建厨房的违法行为至今未得到处理,仍旧逍遥法外。而申请人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和自家合法权益,对张XX1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反倒成了违法行为人,受到与法与事实严重背道而驰的错误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旌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云)行罚决字〔2023〕270号)复印件1份,照片3张。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20日上午,申请人邱XX在其岳父张XX2处得知第三人张XX户厨房房顶的烟囱竖了起来,因邱XX认为张爱霞户厨房非法占用公共道路建房,同时厨房房顶烟囱冒出的烟影响自家生活。当日9时许,邱XX用自家竹篙将张XX户厨房房顶的烟囱和四周固定烟囱的红砖推倒。民警在现场调解处置时,张XX女婿倪XX又将烟囱竖在厨房房顶灶台出烟口位置,邱XX看见后乘民警不注意又将烟囱用竹篙推倒,造成张XX户烟囱受损,价值约为200元左右。以上事实有邱XX本人陈述和申辩、倪XX陈述、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张XX户监控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提到的“张XX1家违法占路建房,向村和政府反映...后用砖头搭了一个临时烟囱,烟囱冒烟影响生活...”。在2023年8月20日之前,邱XX向张村村委会及云乐镇政府反映张XX户违法占路建房的问题,在云乐镇政府没有对张XX户房屋下达是否违建正式文件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损害他人利益,但邱XX个人私自用竹篙将张XX户烟囱推到,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损毁财物。2023年8月20日上午,邱XX用竹篙将张XX户烟囱推倒,云乐派出所接警后两名民警出警至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张XX女婿倪XX又将烟囱竖在厨房烟囱口位置,邱XX乘民警不注意又用竹篙将烟囱推倒,这种行为是在无视民警和法律。公安机关面对违法犯罪活动,一经查处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邱XX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损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邱XX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对扣押的一根竹篙予以收缴。本案经受案、调查取证、告知等环节,逐级审批,最后决定、送达,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量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旌公(云)行罚决字[2023]2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销毁物品清单及照片复印件1份、收缴物品清单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及照片打印件6张、传唤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4份、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2份、视听资料说明书1份、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复印件1份、延长扣押期限告知书复印件1份、户籍信息复印件2份、前科查询记录复印件1份、关于张XX户烟囱被毁损案延长办案期限内张爱霞取证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证据保全审批表复印件1份、行政传唤审批表复印件1份、呈请延长行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复印件1份、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复印件1份、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1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复印件1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及申请复印件1份、送达证明复印件2份、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第三人称:我家现有厨房是在原宅基地(牲口棚)上建造的,有房产证和镇政府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为证,几年来我家都没有烟囱,只要有烟囱申请人就直接捣毁,这些都有视频为证。因为申请人的欺压整整3年我父母有家不能归(回家后他们就向我家泼脏水,捣毁我家烟囱,骂我们,我们都不敢吭声,导致我父亲多次倒地不起,多次住院),我父亲患鼻咽癌和胸膜炎,烟对于这两种病都是致命的,领导们可以看看没有烟囱我们家的烟是怎么倒灌的(有照片为证)。邱XX曾在调解现场坚定的说:捣毁烟囱没有问题,他有后台不怕,不允许我家烟囱冒烟。这难道不是典型的村霸行为吗?

我父母吃了一辈子苦,现在老了只想过平静的生活,一日三餐而已。我们不想给政府添麻烦,希望旌德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此事,不要因为这件事情上门找我父母咨询,因为有领导去我家父母就会害怕,会伤害到老人。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照片打印件3张、村民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监控录像视频1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相邻关系,第三人在申请人住宅西面建有厨房,申请人与第三人因厨房地基和烟囱排烟问题产生纠纷。2023年8月20日9:30左右,申请人从第三人厨房东侧自家院内,手持长约4米的竹篙将第三人的厨房烟囱推倒。第三人发现后报警,被申请人指派两名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处理过程中,第三人女婿倪XX重新将烟囱竖立在出烟口位置,申请人乘人不注意,再次用竹篙将烟囱推倒。申请人的行为,造成第三人烟囱的损坏。被申请人经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书面告知,逐级审批,于2023年10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第二日送达申请人。扣押的一根竹篙,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销毁物品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笔录及照片、传唤证、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视听资料及说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延长扣押期限告知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关于张XX户烟囱被毁损案延长办案期限内张爱霞取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保全审批表、行政传唤审批表、呈请延长行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表、延长扣押期限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及申请、送达证明、受案回执、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故意毁灭或者毁坏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相邻权纠纷,申请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申请人无视法律的规定,且在民警现场处置情形下,多次私自捣毁他人烟囱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收缴申请人用于捣毁烟囱的竹篙并予以销毁,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本案中,申请人和第三人并未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主张不予处罚不符合该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对扣押的一根竹篙予以收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旌德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公(云)行罚决字〔2023〕270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员      张迪泓

                     行政复议员      侯卫琼

                     行政复议员助理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