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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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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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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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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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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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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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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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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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类型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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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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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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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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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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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二十七条: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二、以下项目可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述项目选址的程序及要求。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25号)1.3编制要求 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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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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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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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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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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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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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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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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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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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 号)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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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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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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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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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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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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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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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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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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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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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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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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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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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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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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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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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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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使用、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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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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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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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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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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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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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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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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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图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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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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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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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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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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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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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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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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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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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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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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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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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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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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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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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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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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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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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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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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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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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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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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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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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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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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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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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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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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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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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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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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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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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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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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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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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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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产资源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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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一、现场核实
各地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规定,对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和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需要省厅出具报告的,查处机关应当先行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测量和技术分析,出具核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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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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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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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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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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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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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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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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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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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4.1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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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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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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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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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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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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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执法土地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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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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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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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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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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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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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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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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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执法矿山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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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山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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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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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在测绘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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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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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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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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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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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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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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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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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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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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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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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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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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