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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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970/202401-0001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2024年1月第2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2 发布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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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2024年1月第2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12
发布日期: 2024-01-12
旌德县林业局2024年1月第2周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4-01-12 09:31 来源:旌德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1月10日 吕卫平 身份证 旌林罚决字[2023]第029号 毁坏林地 经依法查明,吕卫平于2022年4月至9月,在完成与版书镇龙川村委会订立的工程机械施工协议内容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工程建设中塌方为借口,擅自在版书镇龙川村杨家山处扩大施工范围进行采石采砂销售获利,造成林地毁坏。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旌德县版书镇龙川村杨家山处被毁坏的林地面积为19.305亩,其中6.495亩已栽植了红叶石楠,林业种植条件尚在;未恢复绿化面积12.81亩砂石均裸露,林业生产条件毁坏严重。均为一般商品林地乔木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1月10日 余春寿 身份证 旌林罚决字[2023]第030号 非法狩猎 经依法查明,余春寿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猎夹在旌德县白地镇洪川村庄坞河滩附近的竹园内和洪川村老水泥厂对面玉米地里非法猎捕一只小麂和三头野猪。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受鉴定样品来源为一只小麂和一头野猪,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评估价值为:小麂3000元每只,野猪500元每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