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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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377K/202403-00045 组配分类: 学校概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体育
名称: 旌德县孙村镇中心小学章程(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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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学校概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体育
名称: 旌德县孙村镇中心小学章程(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04
发布日期: 2024-03-04
旌德县孙村镇中心小学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4 10:53 来源:孙村镇中心小学 浏览次数: 字体:[ ]

孙村镇中心小学坐落于旌德县孙村镇玉溪村。学校占地面积近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00平方米,通过多年的发展和融合,学校立足于文化治校的理念,积极推行智慧教育助力“五育”并举实践和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学生“乐思、好问、合作、共进”的学风和教师“敬业、爱生、勤研、善导”的教风,校园面貌焕然一新。学校先后荣获了宣城市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宣城市卫生学校、旌德县文明校园、旌德县智慧教育常态化应用特色学校、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孙村镇中心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旌德县孙村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址为旌德县孙村镇玉溪村。
       第三条 本校由旌德县教育体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孙村镇辖区内六个行政村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的小学生 ,招生规模以省市县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依据办学条件及水平,学校每年招收一年级一个班。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石。办学目标是: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出彩。以“习惯塑造人生、爱心丰富人生、责任造就人生”为办学根本途径,以智慧教育助力“五育”并举,全面育人、全程育人,实现教书育人、培养社会需要的建设者和生力军的根本任务。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是:文化治校,内涵强校。以全面推行师生自主管

理为办学原则,激发师生自主发展意识 ,深度发掘教育机制改革空间,深度发掘校园文化育人功能,实现教育培养德才兼备、体魄健全、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任。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崇德、善学、求真、创新。“尚德”指的是崇尚道德品行和人格修养;“善学”指的是变难为易、变繁为简;“求真”指的是探求知识和人生的真理;“创新”指的是推陈出新、开拓进取 。学校的校风是:明德、正学、倡和、出新。“明德”指的是深明“德”为立人之本;“正学”指的是洞悉“学”为辨正之径;“倡和”指的是倡导“和”为发展之基;“出新”指的是追求“新”为教育之的。

第八条  学校校徽设计为(见图);校歌为(略);校旗为(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员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 和远景目标,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

2、委派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条线工作,并对其实施指导和监督;

3、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二、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学期、学年度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2、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的规定,会同学校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

三、学校认识调配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安排教职工工作;

2、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四、学校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1、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经费的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

2、组织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的考核和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定奖惩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对学校应尽的义务:

1、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努力保证学校的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2、领导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挖掘学校的教育教学潜能,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3、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各项情况,如教育教学实施情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工流动情况等,接受上级监督;

4、接受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监督,协同校党组织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青年教育后备力量;

二、对教职工应尽的义务:

1、督促教职员工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在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决策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广发征求教职员工的意见,并将决策或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3、定期向学校全体教师通报学校学期和学年度工作总结,应明确回报学校教育教学实施情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和教职工流动情况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4、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协同学校工会设法解决教职工生活上的困难;

三、对受教育者应尽的义务:

1、组织教师指导受教育者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代表学校听取少先队、共青团等受教育者的团队组织对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或解决;

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对家长应尽的义务:

1、调整好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关系,领导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互相统一,相得益彰;

2、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的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完善校务委员会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并贯彻上级会议、文件、领导精神,分析在学校贯彻执行情况;

2、审定上报的请示、报告及有关文件;审定招生方案、教学计划、科研规划、教改方案及教育教学科研中的重大措施;

3、审定学校各部门的人员编制设置、队伍建设、干部任免。调整奖惩及绩效测评方案,审定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资格;

4、审定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及发展规划;

二、议事程序

1、校务会原则上每月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决定召开;

2、校务会参加人员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部门负责人,由校长主持,部门可以建议会议主题,有校长统筹安排会议内容;

3、校务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为通过,口头表决无异议即为通过;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教育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以此不断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总务处、德育处、校长室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教师教学常规的监测、负责教师专业化发展、负责教师业务培训及进修学习、少年宫活动的开展;;德育处负责德育活动和中华传统文化活动的开展、负责家长学校、关心下一代、负责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开展;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财务安全、财产安全、食堂管理、学生资助、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学校设施设备的维护;校办室负责部门协调、会务安排、来人接待及对外宣传报道等。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班主任沙龙、教研组、志愿服务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班主任沙龙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分设语文、数学、综合三个教学研究组,具体引领学科教学研讨,学科教师专业化发展;志愿服务组承担学校德育活动的组织与策划,督促学生自主管理的成效。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同时,各年级开设地方课,将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环境教育、劳动教育、民族教育、卫生教育等课程纳入授课计划。
      (四)按照上级要求,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设置的校务公开栏、财务公开栏、收费公示栏长期保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建立学校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的德育处和校内教师申诉的教育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为促进学校民主办学,开放办学,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严禁挂靠学籍生造成的生籍不统一现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受教育权。学校不得无端剥夺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拒绝受教育者对教育的选择权、上课权等;学生有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网络资源的权利;

2、人格尊严权。学校不得实施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歧视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有获得公正评价和表扬的权利;有按规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身体健康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精细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杜绝一切有害学生的不安全因素们确保学生身体健康金额生命和财产安全;

4、表达自由权。学生有发表言论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学校不得阻拦、置若罔闻,或者采取打击报复的态度,应尊重学生,做好解释,确因不足的应积极作出整改;

5、人生自由权。学校不得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不得以教育教学管理需要为理由,限制学生必要的生理需求;不得非法搜查学生身体;

6、通讯自由及通讯秘密权。学校不得隐匿、毁弃、私拆学生信件,不得强迫学生宣读信件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规校纪;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遵守班级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语言文明、举止规范,拥有良好的道德及品行习惯;

3、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满意的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一帮一等形式提供资助,解决学生上学困难严控学生因贫辍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工勤人员试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所有聘用人员均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学期结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以及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教育教学权。有权依照学校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自主安排教学进程、自主选择教学内容、自主采取教学方式;

2、科学研究权。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论文,有权参与科研活动并发表个人学术观点;

3、指导评价权。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因材施教,针对性指导,并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给于客观公正评价;

4、获得报酬权。有权获得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规定的薪酬、奖励、补助、津贴;

5、参与管理权。有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与制定学校发展规和重大事件的决策,有权参与学校全员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6、进修培训权。有权享受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有权参与培训提升自己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劳动教育、环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卫生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2、承担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3、承担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侵害事件的发生、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宣传活动的责任和义务;

4、承担出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打造办学特色、创建教学个性、培养特色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按规奖励教育教学工作中突出贡献的教师,确保各类奖励到位。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还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村两委,开发村两委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村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各村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和各项补助收入:少年宫经费补助、义保经费补助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支部、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旌德县教育体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支部和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