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2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纲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3条 校名为旌德县兴隆镇中心小学,是全日制公立小学,学制六年,面向本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截止当年8月底年满六周岁儿童。地址为旌德县兴隆镇大礼村。本校由旌德县教育体育局举办,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30486364276P。
第4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培养学生“合格+特色”为目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第5条 办学理念: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学校校训:“厚德、明理、博学、尚美”;
学校校风:“文明、勤奋、求实、创新”;
学校教风:“格高、业精、务实、求新”;
学校学风:“潜心、静心、善思、善问”;
第6条 学校校旗为左上角缀校徽、旗面书写校名(简称)的黄色旗帜。校徽以红色为主色调,上方由两名同学牵手组成一个爱心图案,下方是一只飞翔的雄鹰,整体造型组成兴隆的“兴”字,寓意兴隆小学师生团结、友爱、开拓、进取,质朴简约、富有深意。
第7条 在学校,师生必须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
第二章 党支部建设
第8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兴隆镇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关系隶属于中共旌德县教育体育局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支部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9条 学校党支部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10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支部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支部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11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兴隆镇镇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12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13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14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15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保卫处等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办及人事、德育、少先队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小组长。
第16条 学校设立学科教研组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17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18条 贯彻《德育纲要》,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第19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课程计划,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实施素质教育和特色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全面主动地发展。
第20条 学校设立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充分发挥教育、教学职能,教研组组长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第21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22条 认真抓好教学计划、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监控等环节的管理。
第23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24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具、仪器设备、图书音像设备、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25条 应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与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26条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教育模式和工作网络。
第四章 后勤管理
第27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其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28条 遵守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杜绝铺张浪费。
第29条 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财经、免费、资助等政策,规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费。
第30条 学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31条 加强学校卫生长效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评比制度。
第32条 加强校舍校产等固定资产及学生食堂的管理。
第33条 切实加强校园法治维稳、安全卫生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34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在学校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能。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考察。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其余热。
第35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36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奖励处分免职等,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干部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37条 学校接受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38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聘、评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39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岗位责任制和教职工工作考核制度。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40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41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42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自觉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
第43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教师予以处分,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校务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44条 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组织文娱体育活动和外出参观学习。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45条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要求招收学生,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第46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获得学业成绩、操行评语的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接受平等教育,有校内申诉权。
(四)参与学校管理,有评论学校、教师工作的权利。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有关权利。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接受学校的教育、帮助,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形成良好的习惯,陶冶思想品德。
(三)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
(四)文明、守纪、乐学、向上,争当校园小主人。
第八章 附则
第47条 本校作为北乡片教育集团的成员校,遵守教育集团的章程。
第48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章程需要修改,应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49条 学校依据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50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