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一小关于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修正稿)
发布时间:2023-10-10 17:29
来源:旌阳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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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对象的评审认定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皖教秘【2019】35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新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和旌德县教计[2014]99号《2014旌德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正如下:
一、享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求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对象为住宿在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
各年级应对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时组织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校评定、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即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实施步骤及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每学期核定一次。申请补助的学生一般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所在村委会、乡镇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根据县教育主管部门对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要求,我校享受“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学生的评定程序:
(1)成立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评审工作领导组和评审认定工作小组。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出享受“贫困生生活费补助”申请。
(3)评审小组选派工作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入户调查摸底。
(4)评审小组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界定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5)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经公示后,对没有异议的学生造册上报县教体局审核、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发放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操作规范,打卡支付”。
四、监督检查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贫困家庭学生的界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开学后对贫困家庭学生重新申报、复核、界定,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将取消。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学生或家长手中。对不按规定程序确认和发放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班级和个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