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721J/202311-00095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三溪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三溪镇应对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三政〔2023〕136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09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721J/202311-00095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三溪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印发《三溪镇应对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三政〔2023〕136号 |
生成日期: | 2023-11-09 |
发布日期: | 2023-11-09 |
各村(居)、镇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现将《三溪镇应对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三溪镇应对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目的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印发旌德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指挥、预警、处置和保障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靠前处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协同应对”的原则,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各类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包括突发各类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4.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1.4.4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5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等。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镇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总指挥:镇党委书记;指挥长:镇人民政府镇长;副指挥长:镇党委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成员:应急办、人武部、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财政管理服务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国土所、派出所、供电所、移动、联通、电信、中心学校、卫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村党组织书记。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镇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研究作出全镇应急管理和处置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启动、发布应急响应命令,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和处置的措施办法,组织有关部门、村(社区)并动员有关群众实施应急救援,指导应急管理和处置的重大项目建设,领导灾后重建和后期处置工作,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2)镇应急办及职责
镇应急办是镇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镇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完善镇应急预案;落实办理镇应急指挥部(领导)的命令、指示和批示;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应急局、镇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各村(居)做好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承担镇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文件资料处理、会务筹备等工作;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对外发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筹备;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1.2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职责
(1)各村(社区)职责
各村(社区)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各村(社区)应急预案;做好隐患(危险)源(点)排查和灾前预警信息发布;落实各项防灾减灾及预防措施;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抢灾救灾,核实、报告情况,坚决执行镇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指示,宣传、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应急救援任务和开展生产、生活自救,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并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准确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协助镇政府做好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协助镇政府做好防疫、消毒工作,协助镇政府做好救灾、救济物资的分发、资金的安排使用,安置、安抚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部门、单位职责
镇直各部门在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编制本部门应急预案;负责情况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及时上报工作(包括向镇应急指挥部上报和向县级有关部门对口上报)。
党政综合办公室:协助应急办做好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抓好文件资料处理、会务筹备、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对外发布)等工作。
人武部: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县人武部下达的防敌空袭紧急避险命令,并有序组织群众躲避;组织民兵参与恐怖袭击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镇灾情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核查灾情;负责救灾救济物资的筹集和储备;负责救灾、救济和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安排、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承担自身无力克服因灾引起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的灾民的救济工作;协同镇应急办负责灾害灾情处置和灾后救助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农技人员帮助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方面的生产、发展工作;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救灾工作;负责地震应急和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并在震后30分钟内通过镇应急指挥部向县应急局报告地震有关情况;负责防雷安全;负责灾害性天气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力量现场接待群众,向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做好宣传、解释、疏导和政策性解释、答复工作;协调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性建议,指导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排查、检查、应急避险工作,督促隐患整改落实,防止次生灾害、危害发生。
国土所:负责地质灾害、建(构)筑物损害情况进行应急调查,组织人员和救援设备进行应急治理和紧急抢险救援;协调上级部门进行灾害评估、评审;做好受损房屋或村庄规划建设。
财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和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疏散群体性事件人员和安全保卫工作;快速有效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抢险救灾交通畅通。
司法所:负责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保护灾民的合法权益。
三溪中心学校:负责教育系统防灾救灾工作,帮助指导受灾学校恢复教学;救助受灾困难学生;协调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有关事务;提供临时避难场所。
卫生院:及时组织救护伤病人员和转移危重伤病人员;及时协调、组织、提供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帮助、指导灾区或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实施开展卫生防疫、治病、宣传工作,并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职能和应急信息报告职能,主要承担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其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根据指挥部下达的临时工作任务紧急行动、各司其职、各履其责。
2.2应急联动机制
2.2.1应急救援值守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2.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各类群体性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镇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需抽调基干民兵的由镇应急指挥部向镇人武部下达指令,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2.2.3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3、报告与预警
3.1风险分析与监测
3.1.1三溪镇面临主要突发事件风险为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
3.1.2各村(居)、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各村、各部门都要建立信息联络员,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灾情统计工作和风险分析,如有发生地突发事件或预警立即上报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村、各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由指定信息联络员核实并及时上报镇应急办。
3.2预警
3.2.1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预警叫应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承担各村(居)特定职责任务的人员、弱势群体、特殊场所等预警通知。
3.2.2(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政府应急办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并通过广播、短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应急办和各村(居)灾害信息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3、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9、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10、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值班电话,镇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首先判断事故等级,对于以Ⅱ级上生产安全事故应于2小时内上报县应急管理局,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镇应急办和各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将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管社区、村和相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镇、村(居)灾害信息员、网格员要及时掌握灾害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要高度重视,严密监视事态发展,及时上报镇应急办,情况紧急时直接拨打119、120、110等报警和急救电话。同时,镇应急办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
(4)生产安全事故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镇域外的情况时,由镇应急办或者有关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应急级别根据灾害和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指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受伤人数在20人以上,群体性聚集事件在30人以上或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特别严重自然灾害事件)、
II级(严重:指死亡人数在3人以内,受伤人数在20人以内,群体性聚集事件在30人以内或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内的严重自然灾害事件)、III级(较重:指死亡人数在2人以内,受伤人数在10人以内,群体性聚集事件在20人以内或财产损失在20万元以内的较重的自然灾害事件)、IV级(一般:指死亡人数在1人以内,受伤人数在5人以内,群体性聚集事件在10人以内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一般性自然灾害事件)。
IV级事件由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赴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III级事件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赴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II级事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赴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I级事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赴现场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应急局和县级相关部门和县上相关领导报告。
4.2应急处置措施
(一)先期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由镇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成立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物资保障组、通信联络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警戒疏散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应急办和事发地村(居)及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三)抢险救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镇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置,并由派出所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并设置临时警戒线;
(5)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四)转移措施
镇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转移安置应急预案,合理规划转移路线。按照提前转移、应转尽转的规则开展转移工作,转移所用车辆要已完成安全检验。并安排医护人员全过程陪同人员转移,保障转移过程中的应急救治工作。多领域、全方位的对安置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细致入微、到边到角,重点对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及疫情防控等领域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常态化开展安置场所隐患排查工作。安排医护人员在安置点值班,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疫情防控工作。配备常用药品,为安置群众提供血压、血糖测量及就诊等服务,每日上午、下午各开展医学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安置场所内备足消防器材、消毒液、应急急救包和常用药品等应急必备物资,设置应急逃生撤离出口和路线,同时派干部进行24小时值班值守,对突发情况立即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障安置人员生命安全。
4.3联动支援与保障
1、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是处置本区域、范围内灾害和事件的直接责任主体。发生灾害或事件后,有关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并迅速组织力量、装备,按照相关预案、职责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现场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镇应急指挥中心。
2、镇应急指挥部接到相关信息后,即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启动相关预案,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有关负责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将现场及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局。
4.4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镇现场应急指挥部向镇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由镇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相关人员、装备等撤离现场,转入善后处置阶段。严重、特别严重的灾害或事件的应急结束,有县应急局决定。
4.5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1)包括做好现场清理处理和污染物收集,灾民安置,恢复生产、生活、社会秩序,表彰奖励、抚恤,紧急征用物资、劳力的清算、补偿。镇应急办会同事发地村委会、居委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5.2评估总结
(1)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5日内,向镇应急指挥室提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由镇应急指挥室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2)镇应急指挥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生产安全事故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1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镇党委。由镇党委、政府负责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4.6应急保障
4.6.1通信保障
镇应急办负责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工作。所有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所有通信装备、器材、物资正常使用。
4.6.2队伍保障
建立应急队伍,落实应急队伍人员。组建一支40人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各村(居)要确保本村综合应急救援中队在应急命令发布后,能在规定的时间调出指令数量的应急人员到指定的地点集结。
4.6.3物资保障
财政管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采购,并加强管理,防止被盗、挪用、失效、遗失,如有遗失和损耗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快速采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修保养及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各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如:车辆、楼梯、消防器材、临时包扎所需药品等)必须齐全有效,并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4.6.4场所保障
临时集中避难场所为三溪镇应急中心和中心学校,三溪社区和中心学校应设立领导机构,负责避难场所内部治安秩序、物资供应、卫生防疫、应急供水、电、通讯等生活设施的管理。
4.7发布预案管理
4.7.1发布实施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办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镇直各部门应急预案由镇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定期开展评估修订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4.7.2宣教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微信、短信、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镇应急办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镇政府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7.3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镇政府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4.7.4应急预案衔接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8附件
(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二)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一、自然灾害类 |
|
旌德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旌德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旌德县地震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旌德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旌德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旌德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旌德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二、事故灾难类 |
|
旌德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旌德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旌德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旌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镇环保站 |
旌德县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
镇环保站 |
旌德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镇应急办 |
三、公共卫生类 |
|
公共卫生事件 |
镇卫建办 |
流感大流行事件 |
镇卫建办 |
动物疫情 |
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
食品安全事故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市场监督管理所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
突发粮食事件 |
镇农业农村发展服 |
金融突发事件 |
县财政所 |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镇派出所 |
恐怖袭击事件 |
镇派出所 |
恶性刑事案件 |
镇派出所 |
涉外突发事件 |
镇派出所 |
网络安全事件 |
镇派出所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比照市、县部门编制或修订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二)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综合交通运输保障 |
镇规划办 |
派出所 |
道路交通保障 |
镇规划办 |
派出所、气象站 |
医学救援保障 |
卫生院 |
卫建办 |
通信保障 |
应急办 |
电信、移动、联通、电力公司等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保障 |
应急办 |
镇财政所 |
群众生活保障 |
应急办 |
镇财政所、镇卫健办、镇民政所、市场监督管理所、镇规划办 |
社会秩序保障 |
派出所 |
镇武装部 |
新闻保障 |
党建办 |
党政办 |
专家技术保障 |
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
镇卫健办、镇民政所、市场监督管理所、镇规划办、林业站、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等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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