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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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311-0018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十一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0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311-0018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十一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0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十一月第四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10件)
发布时间:2023-11-28 16:00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语萌药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MA2TKCAM26 钱阳友 旌市监处罚〔2023〕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购销人员培训档案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023-11-2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语萌药店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旌德县谭挥药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MA2TLBF4X5 谭挥 旌市监处罚〔2023〕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建立药品购销人员培训档案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023-11-2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谭挥药店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溪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MA2W1D7PXU 胡秉如 旌市监处罚〔2023〕116号 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的要求;当事人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陈列以及部分中药饮片存在虫蛀而未及时进行清斗的行为分别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和(九)项的要求;当事人未建立药品拆零销售记录的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要求,综上,当事人在上述药品经营行为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 2023-11-2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溪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旌德县三溪镇三兴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U06M6T 任世姣 旌市监处罚〔2023〕167号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警告 2023-11-2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三溪镇三兴超市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旌德县安康平价药房有限公司安康六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MA2MTRGT1H 吴碧芳 旌市监处罚〔2023〕207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11-24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安康平价药房有限公司安康六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大药房旗舰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099849193C 尹志斌 旌市监处罚〔2023〕206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警告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11-24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和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大药房旗舰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旌德县康尔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5MA2T8G8PX8 姚晓苏 旌市监处罚〔2023〕17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旌德县康尔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白啤(净含量:500ml)3瓶,生产日期:20220523,保质期:365天。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0.5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11-2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康尔曼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旌德县程家小院(王友香)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TN03B1E 王友香 旌市监处罚〔2023〕17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旌德县程家小院(王友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鲍鱼汁调味料(净含量:390g)1瓶,生产日期:20220316,保质期:十八个月。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0.3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11-2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程家小院(王友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旌德县渝城特色烤鱼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8QFY6U3Q 崔世顺 旌市监处罚〔2023〕175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共计人民币5032元整。 0.500000 0.0032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11-2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渝城特色烤鱼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旌德县政轩茶饮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8NWXKP99 许小银 旌市监处罚〔2023〕176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2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共计人民币5432元整。 0.500000 0.0432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11-2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政轩茶饮店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