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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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560691225X/202212-002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2022年旌德县人社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索引号: 11341730560691225X/202212-0021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2022年旌德县人社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2022年旌德县人社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2-12-14 11:43 来源: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2022年新增
1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 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审批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发证阶段责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网上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审批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审批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发证阶段责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网上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机构信息变更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专项检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3、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审批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应制作笔录、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保守有关秘密;调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审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复核;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人社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及时履行的,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