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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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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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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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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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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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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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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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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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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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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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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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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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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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登记的代理机构,或者集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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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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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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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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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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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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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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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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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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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涉及的相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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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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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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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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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
5.《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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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执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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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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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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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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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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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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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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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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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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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账册是否完整,账单、账证、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账;是否存在借用股东、员工等他人账户进出公司资金;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收付现象;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财务和业务档案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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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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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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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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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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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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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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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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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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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融资担保机构与各类理财公司、互联网金融等合作业务开展情况;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情况和核销情况;不良资产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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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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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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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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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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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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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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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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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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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融资担保机构是否与监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开立、撤销银行账户是否备案,担保机构资金使用情况与监管部门分月核查情况是否一致。重点检查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在位情况;全面梳理担保机构与个人账户交易情况,特别是与担保业务无关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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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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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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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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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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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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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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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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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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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特别是有无开展禁止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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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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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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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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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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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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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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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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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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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兼职(任职)情况,“三会、一层”决策运行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是否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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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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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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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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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融资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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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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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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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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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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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担保机构现状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致,即营业执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与监管部门批复是否一致,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经过审批,统一标识牌是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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