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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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否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2.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符合要求,许可期限是否过期;
3.经营场所是否按要求将许可证、有关规章制度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上墙张贴;
4.经营场所是否就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参与者年龄、身体等特殊要求,做出真实说明和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5.经营场所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佩戴醒目标识,是否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
6.经营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救生救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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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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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营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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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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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卫生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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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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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公告发布)“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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