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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131313113213/202310-00014 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产品质量监管处罚信息(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09 发布日期: 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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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产品质量监管处罚信息(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09
发布日期: 2023-10-09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产品质量监管处罚信息(二)
发布时间:2023-10-09 11:06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旌德县有有蔬菜批发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2QU4YEX0 孔贝 旌市监处罚〔2023〕111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0.5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220.5元。 0.500000 0.02205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9-2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有有蔬菜批发部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旌德县好旺角生活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8PMGCF7H 皮德友 旌市监处罚〔2023〕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警告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并决定给予警告。 2023-9-2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好旺角生活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