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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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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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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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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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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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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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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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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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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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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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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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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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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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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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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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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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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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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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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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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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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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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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精正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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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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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57302233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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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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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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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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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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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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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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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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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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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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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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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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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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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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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精正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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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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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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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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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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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7304863645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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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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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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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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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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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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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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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多收价款147015元;
2.罚款147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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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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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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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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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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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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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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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人民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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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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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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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汪春玲水产批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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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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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FD8D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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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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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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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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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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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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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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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众千土豆粉(生产日期:2023/03/28净含量:180克,保质期:常温贮存、阴凉避光条件下90天,冷藏(0℃-4℃)条件下120天)数量7袋;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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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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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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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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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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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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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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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汪春玲水产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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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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