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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七八九土菜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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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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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娣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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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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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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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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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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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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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一盒(未加工制作的预包装食品祖名臭豆腐,生产日期:20230321,保质期:(0℃-10℃)五天,常温两天);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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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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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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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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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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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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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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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七八九土菜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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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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