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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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308-00112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5 发布日期: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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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25
发布日期: 2023-08-25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3-08-25 15:23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90 字体:[ ]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现对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不得借机大幅提高食盐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各食盐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收到本告诫书后,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下一步,旌德县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45、1231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