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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307-0014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七月第一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10 发布日期: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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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七月第一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10
发布日期: 2023-07-10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七月第一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件)
发布时间:2023-07-10 10:57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履行方式及时间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案件名称 处罚机关 备注
1 张凡 自然人 旌市监处罚〔2023〕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提交虚假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其他-3年内禁止登记市场主体 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0.000000 0.000000 2023-7-5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张凡提交虚假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旌德县绿洲酒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5MA8N6TW16C 王爱芳 旌市监处罚〔2023〕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番茄沙司(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2日;保质期:十八个月;净含量:660克;生产方: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1瓶。 0.500000 0.0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2023-7-6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旌德县绿洲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