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基层政务公开> 城市综合执法>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302-00079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3年2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2-28
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302-00079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3年2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2-28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3年2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28 16:45 来源: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王健 自然人

[2023]001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3年2月9日当事人王健驾驶车牌号皖P18503车辆行驶至环城东路和环城北路交叉口红绿灯附近,车上石子遗撒至路面,对路面造成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元整 0.100000 2023-2-15 2023-2-15 处罚决定日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