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司法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307-00029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网店客服侵害顾客权益,网店应当负责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307-00029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网店客服侵害顾客权益,网店应当负责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7
发布日期: 2023-07-07
【文字解读】网店客服侵害顾客权益,网店应当负责吗?
发布时间:2023-07-07 17:23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基本案情
  小李打算从某科技公司在电商平台经营的网店中购买25000元的数码产品,但因自己的银行卡网上支付额度有限制,小李与网店客服小王沟通后,通过平台支付了10000元,又向小王微信转账15000元。第二天,小李又联系小王,说只订购5000元的产品,其他的不要了。小王表示同意。之后网店通过平台扣除交易价款后,给小李退回5000元。而小王通过微信收取的15000元却一直没退。小李联系不上小王,便要求科技公司退款。科技公司却认为这是小李与客服小王私下交易的行为,自己不用负责。那么,作为网店的经营者,科技公司应当负责吗?
专家点评
  贾玉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
  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王作为科技公司经营网店的客服与小李就购买数码产品进行了磋商,该行为属于网店客服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科技公司并没有对交易沟通的方式和渠道进行特殊的提示或告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小王的行为对科技公司发生效力。
  小李与科技公司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小李提出变更商品数量并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客服小王表示同意,应当视为小李与科技公司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因此,小李要求科技公司退还剩余款项,于法有据。
  在此类案件中,依法认定网店客服代表商家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商家发生效力,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督促商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线上交易中的销售行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联文件: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