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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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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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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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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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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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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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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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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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旌德县宏佳石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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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林罚决字[2023]第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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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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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安徽省旌德县宏佳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为了生产和采矿安全需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蔡家桥镇汤村村汤甲山处占用林地建设矿顶安全平台及运输石材道路,改变林地用途。经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鉴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594平方米,为商品林地采伐迹地359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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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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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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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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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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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林罚决字[2023]第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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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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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周银生于2022年3月中旬,为栽植罗汉竹,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蔡家桥镇华川村鲍阳冲处自己栽植的马尾松采伐,涉嫌滥伐林木。经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鉴定,涉嫌在蔡家桥镇华川村鲍阳冲处滥伐林木20株,树种为马尾松,立木材积4.8立方米,材积2.9立方米,林木价值为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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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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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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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爰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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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林罚决字[2023]第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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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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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安徽爰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至6月,在建设华川村1号公墓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蔡家桥镇华川村子汶处扩大已批准的林地使用范围进行护坡作业,毁坏林木并改变林地用途。经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798平方米,为商品林地乔木林地。毁坏林木50株,树种为马尾松,立木材积9.03立方米,出材5.43立方米,林木价值3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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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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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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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开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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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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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林罚决字[2023]第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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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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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查明,严开喜
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为了养鸭需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蔡家桥镇华川村西阳子汶处搭建养殖大棚,改变林地用途。经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79平方米,为商品林地乔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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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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