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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12-0005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1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3 发布日期: 2022-12-13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12-0005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11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3
发布日期: 2022-12-13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2-12-13 17:13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旌德县旌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何艳华,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旌阳信〔2022〕43号)不服,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旌阳信〔2022〕43号)并撤销对其户位于南村2.7711亩基本农田的征收;2.赔偿其户因毁损青苗、附属物、农机、农具等损失。

申请人称:近年来名下的6亩多耕地被政府持续征收,仅剩的位于南村的2.7711亩耕地也于2018年被征收,同时在没有任何口头、书面及电子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毁损其户的青苗、附属物、农机及农具。2021年11月30日到旌德县信访局反映情况,县信访局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旌阳信〔2022〕8号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因不服该处理意见,于2022年3月17日向旌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县政府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旌复字〔2022〕1号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决定书,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旌阳信〔2022〕8号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责成被申请人重新处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作出旌阳信〔2022〕28号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因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旌阳信〔2022〕42号撤销行政程序答复书,主动撤销旌阳信〔2022〕28号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并于2022年9月19日再次作出旌阳信〔2022〕43号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县政府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旌政行复决〔20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旌阳信〔2022〕28号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违法。旌阳信〔2022〕43号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与旌阳信〔2022〕28号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的处理结果完全一致,二者不同的是,后者将前者适用的文件从2018年回退到2013年。该答复书提到,征收土地的主要依据为省政府皖政地〔2013〕103号文件和县政府旌政〔2013〕85号文件;且争议的土地,位于瑞市社区丁家村区域。

被申请人根据省政府皖政地〔2013〕103号文件和县政府旌政〔2013〕85号文件规定,于2013年征收其位于瑞市社区河塔里、公山区域的耕地,不属于复议申请范围,被申请人自2018年3月1日起另行征用其位于南村2.7711亩耕地,应当根据当年即2018年相应的省政府皖政地〔2018〕792号文件和县政府旌政〔2018〕87号文件规定,不可能回退到2013年的省政府皖政地〔2013〕103号文件和县政府旌政〔2013〕85号文件。省政府皖政地〔2018〕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同意将旌阳镇瑞市社区、三溪镇三溪社区、路西村用地范围内的少部分农用地(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绝大部分征收的是非农用地中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强调“不得改变用地位置”。其户在瑞市社区丁家村区域无田无地,镇政府实际征收的是其户位于南村的2.7711亩耕地;该南村2.7711亩耕地,既不属于由基本农田转化的“建设用地”(因省政府无权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也不属于本来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而是基本农田。名为“丁家村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实为“南村的基本农田”,由被申请人对其户具体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显属“改变用地位置”,违反了省政府皖政地〔2018〕792号文件规定。县政府旌政〔2018〕8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旌阳镇瑞市社区征收土地面积2.384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8281公顷,未利用地0.5567公顷。该文件只规定了征收瑞市社区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规定征收瑞市社区的基本农田,由被申请人对其户具体实施的土地征收行为,违反了县政府旌政〔2018〕87号文件规定。即使镇政府不根据2018年相应的省政府皖政地〔2018〕792号文件和县政府旌政〔2018〕87号文件规定,而是回退到2013年的省政府皖政地〔2013〕103号文件和县政府旌政〔2013〕85号文件,以此避开文件中规定的“硬伤”,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基本农田”的规定。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就是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是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普通城市建设项目不能征收基本农田,连国务院都无权批准,何况是镇政府;“合福高铁”、“芜黄高速”等重点交通建设项目早已结束且未经过南村,即使需征收其户基本农田的,也要有国务院正式批文。

申请人认为:只要“被申请人于2018年征收其位于南村2.7711亩基本农田”的事实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旌阳信〔2022〕43号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就应当适用省政府皖政地〔2018〕792号文件和县政府旌政〔2018〕87号文件;即使适用省政府皖政地〔2013〕103号文件和县政府旌政〔2013〕85号文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征收其户土地适用依据错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且明显不当。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旌阳信〔2022〕43号)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13年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3〕103号关于旌德县2013年第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同意旌德县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28.1177公顷;另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4891公顷、未利用地3.6022公顷。批复作出后,2013年12月5日,旌德县人民政府发布旌政〔2013〕85号旌德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启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其是旌阳镇辖区土地的征收实施单位。

申请人户在旌阳镇瑞市社区登高组(又名丁家村)有土地位于征收红线内,征收图上编号为267号、287号水田,面积为2.7711亩,该户征地待遇均已落实。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户土地补偿款为104193元,此款于2019年即已支付至瑞市社区,并可随时领取,但据了解,申请人至今未领取。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诉求撤销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撤销对其户土地征收,及赔偿损失,核心理由是政府不应当征收其土地及征收不应适用2013年标准,但理由不能成立。其系旌阳镇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所开展的土地征收工作合法有据,申请人以信访方式,试图撤销其户的土地征收及其户的征收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安徽省政府关于旌德县2013年第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3〕103号)复印件1份、旌德县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旌政〔2013〕85号)复印件1份、2019年南村耕田征收面积分到户表及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征地分户图复印件1份、旌阳镇征收流转土地协议书(瑞市社区)复印件1份、信访事项登记表及申请书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下市村民组村民,承包了本组位于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南村的两块耕地,面积共2.7711亩。2013年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旌德县2013年第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3〕103号),同意旌德县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28.1177公顷;另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1.4891公顷、未利用地3.6022公顷。2013年12月5日旌德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旌政〔2013〕85号),实施土地征收。其中旌阳镇瑞市社区集体土地16.3465公顷、新桥社区集体土地0.603公顷、篁嘉村7.8422公顷,被申请人是征收实施单位。申请人承包的两块耕地位于被申请人实施的征收范围内,编号为267号、287号。申请人的土地补偿款等2019年已支付至瑞市社区居委会,各项征地待遇均已落实。上述补偿款申请人尚未领取,可以随时向瑞市社区居委会领取。

因不满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信访反映,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旌阳信〔2022〕8号),予以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旌德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申请复查,2022年3月22日旌德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作出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决定书(旌复字〔2022〕1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旌阳信〔2022〕8号),并责成被申请人适用其他法定途径重新处理。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旌阳信〔2022〕28号),重新答复申请人。因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旌阳信〔2022〕28号)存在错误,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又撤销该答复书,并于9月19日作出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旌阳信〔2022〕43号),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承包的两块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及本机关调查的下列证据证实: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旌阳信〔2022〕43号);安徽省政府关于旌德县2013年第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3〕103号)、旌德县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旌政〔2013〕85号)、2019年南村耕田征收面积分到户表及情况说明、征地分户图、旌阳镇征收流转土地协议书(瑞市社区)、信访事项登记表及申请书;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征迁工作机制实行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2〕5号)、旌德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2006-2020)、关于旌德县土地确权工作情况的说明、旌德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12〕5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案涉土地的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旌德县2013年第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3〕103号)、旌德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旌政〔2013〕85号)的规定,对申请人承包的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旌阳镇瑞市社区(下市组)土地实施征收,并依法补偿申请人,符合法律的规定。案涉土地征收时不属于基本农田。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情况处理答复书(旌阳信〔2022〕43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